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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前调解制度研究——以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先行调解”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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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诉前调解制度概述

(一)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内涵

(二)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特点

(三)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发展沿革

二、诉前调解制度的比较性研究

(一)诉前调解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之比较

(二)国外诉前调解制度现状

(三)我国诉前调解制度与国外诉前调解制度之比较

三、我国诉前调解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诉前调解员的选任、资格欠缺统一规定

(二)诉前调解的范围不明确

(三)诉前调解的准备工作未规定

(四)诉前调解的时限未明确

(五)诉前调解后的结果无定性

(六)诉前调解与执行难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诉前调解员制度

(二)明确诉前调解的范围

(三)建立建全诉前调解准备工作

(四)诉前调解时限明确化

(五)规制诉前调解的结果

(六)建立诉前调解与执行的对接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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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前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同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有着共同的目的,均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诉前调解主要是指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法院调解法官主导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诉前调解具有自愿性、时间的特定性及主体的特殊性等特点,与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相比较,显现出更多的优势,其性质、效益更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内在要求,更符合当代社会追求高效快速的节奏需求。
  为了凸显诉前调解的便民高效的优势,国内外都在不断研究、完善诉前调解制。美国颁布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法院附设调解涉及了诉前调解的原则、范围、主体、调解结果及调解协议效力的执行等具体规定。诉前调解在德国、日本也都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把诉前调解分为强制性调解和任意性调解,同时具体规定了诉前调解的具体范围;在立法上我国境内关于诉前调解的规定还不十分完善,2013年1月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为诉前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作为保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诉前调解员的选任、资格欠缺统一,没有高素质的调解员,难以保障调解的效果;诉前调解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的标准不统一;诉前调解的准备工作未规定,导致调解往往会流于形式,难以实现调解的最终目的;诉前调解的时限无规定,造成久调而不能了事;诉前调解后的结果无定性,即使调解成果,当事人的权利也难以实现,若调解失败也无救济渠道;诉前调解与执行难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民事诉前调解优势的充分发挥,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民事诉前调解其在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实现法治社会的积极作用,应对我国现行的诉前调解制度予以完善。完善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应完善诉前调解员制度,提高诉前调解员的素质;明确诉前调解的范围,使同等情况能得到同等对待,实现公平正义;建立建全诉前调解准备工作,有备而无患,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参与,促成调解;明确诉前调解时限,把纠纷及时解决在诉前;规制诉前调解后的处理,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切实得到维护;建立诉前调解与执行对接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了事。民事诉前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较高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需要我们从各种角度去完善,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不可盲目的推进,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民事诉前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良药作用,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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