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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相关问题的法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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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一、医疗纠纷的相关概念及问题的提出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二)针对医疗纠纷的立法及问题

二、传统法学理论对医疗纠纷中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方式

(二)传统法学理论的解释困境

三、法经济学理论对医疗纠纷中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法经济学的相关背景知识

(二)法经济学对上述问题的“重述”

1、解读“过错责任”原则

2、解读“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

3、解读“无形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四、法经济学框架下医疗纠纷解决的制度设想

(一)实行“有区别、类型化”的归责原则

(二)采取“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方式

(三)完善合理的风险分配、责任分担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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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纠纷形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医疗纠纷相关的问题也进入人们的视野。医疗纠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主要围绕狭义的医疗纠纷,也就是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展开。
   各种医疗纠纷在各地不断涌现,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医疗纠纷中的相关问题,以前一直适用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长达15年之久。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越来越与现实脱轨,所以国务院于2002年4月14日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自动失效。新法的实施取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但金无足赤,新法取得的成效,与立法者的初衷相比,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本章的第一部分将对与医疗纠纷相关的一些概念及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简单阐述,并对针对医疗纠纷的立法现状以及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粗略的介绍。
   解决医疗纠纷,必须搞清楚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方式。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效力更高,所以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所以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以《侵权责任法》为原则,并同时参考《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9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医疗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什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传统法学理论给出的解释往往都是修辞式的权力话语,虽然冠冕堂皇,但对现行制度设计的正当性,仍然缺乏说服力,其给出的答案往往带有主观性和模糊性,且操作性较差,甚至在解释一些问题时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
   一旦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侵权行为成立,接下来就要讨论损害赔偿的。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也是引起纠纷的重要诱因。首先,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双轨制”(双重标准)的情况,当然,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这种现象有望解决。第二,由于医患矛盾的日益尖锐,对医院采取“重罚”主义的呼声高涨,对患者的简单同情代替了理性思考,使得医疗机构不堪其忧,甚至消极怠工、疲于应付,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阻力重重。第三,医疗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缺乏确定的标准,司法裁判的自由空间过大,造成了“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等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将系统的展现传统法学理论在解释和处理上述问题时遇到的尴尬。
   与传统法学理论在解释力方面的欠缺相反,法经济学的分析进路在解释力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文章的第三部分将在法经济学框架下展开,对上述问题作出不同的解释。借助“汉德公式”等法经济学分析工具,对传统法学理论遇到解释瓶颈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以及“无形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思路进行“重述”。
   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将继续以法经济学的理论为指导,秉承“效率最大化”的原则,为更好的化解医疗纠纷,从立法技术层面和制度设计层面,提出一些粗浅设想,即实行“有区别、类型化”的归责原则;实行“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方式;完善合理的风险分配、责任分担制度。希望这些分析和探索,能够更加及时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能够使和谐医患关系早日在中国建立,尽到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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