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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探讨--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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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关于“枪支”的认定

(一)枪支认定的法律依据

(二) 枪支认定标准的合理化问题

1.我国枪支认定标准的演变过程分析

2.枪支、仿真枪、玩具枪三者的认定标准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关于“持有”认定

(一)持有型犯罪性质存在的争议

1.认为持有型犯罪为作为犯罪

2.认为持有型犯罪为不作为犯罪

3.持有型犯罪为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以外的第三种犯罪状态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枪支犯罪的兜底性罪名的意义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抽象危险犯类型

1.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抽象危险犯的论证

2.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允许反证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1.非法持有枪支罪中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2.非法持有枪支罪中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断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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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枪支”而言,无论从字面意义来理解还是从人们朴素的认识来看,均会意识到这是一种强大杀伤力的工具,有很强的暴力属性,如果不慎被犯罪分子取得,就变成暴力的帮凶,进而给社会带来潜在危险。正因为“枪支”对于社会的潜在危害,我国在刑法就“枪支”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罪名体系,将对枪支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走私,盗窃,抢夺,抢劫,非法出租,出借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还具有兜底性质,为堵截性罪名。从严肃刑事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立法者在刑罚角度设立非法持有枪支罪非常必要,应该予以肯定,立法者的该种立法设置对于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到很重要的作为。 但在司法适用中,对于非制式枪支如何认定是否为枪支、鉴定的依据是够符合刑法的精神、是否有阻却非法的事由,通过近期的热点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引发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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