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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中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及首要条款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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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意思自治原则简介

第二章综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单中的适用

第三章详述意思自治在提单明示法律选择条款中的体现及相关条款效力

第四章详述意思自治在提单首要条款、地区条款中的体现及相关条款效力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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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单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以及首要条款、地区条款都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单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意思自治原则在此处相当于起到了一个把上述这些提单条款联系起来的重要作用。上述提单条款是否有效,目前还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所以研究这一课题,在比较各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根据这些争议点提出笔者个人的意见,对于海运实务还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笔者首先简单介绍了意思自治原则。由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自愿原则引出其核心意思自治原则,然后比较概括地介绍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定义以及其具体的包括内容,最后强调指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 在简单介绍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笔者综述了其在提单中的具体适用。在此,笔者主要分两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在简介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基础上比较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的不同适用。第二部分则简单介绍了提单中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法律选择条款、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和首要条款、地区条款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对本文的脉络有一个大概的感性认识。 文章的主要部分在于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对于上述条款效力问题的研究上。 在第三部分中,笔者详细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单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法律选择条款、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中的体现以及相关上述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简单介绍了提单中的明示法律选择条款,然后分别对于法律选择条款、仲裁条款和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展开逐个的讨论。 在第四部分中,笔者详细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提单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中的体现以及相关上述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介绍了首要条款、地区条款产生的原因,其次阐述了首要条款、地区条款的含义,再次分析了首要条款的性质,最后对于首要条款、地区条款的效力以及其适用展开了讨论。 本文在意思自治原则的统领下,逐个分析了提单中法律选择条款、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以及首要条款、地区条款的效力。目前,除了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比较明确、争议较少以外,对于其他上述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争议。针对这些有争议的条款效力问题,笔者在介绍了一些主要国家及我国作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意见,相信对于这些条款效力的认定乃至对于促进海运实务的发展还是能够起到一定指导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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