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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正新解——重构社会转型期教育公正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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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研究的基础与框架

第一章教育公正概念的厘定

第二章教育公正的基本原理

第三章教育公正的体系

第四章当前社会转型期教育公正的评价标准和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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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述了重构社会转型期教育公正观。  公正是一种价值目标,其价值主体是社会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成员。教育公正的价值主体也应该是进入教育系统而成为受教育者的社会成员。教育公正的价值体现为,它能够保障制度化教育的实施方式既促进受教育者的实际发展,又合理地处理受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与教育实施者之间的教育关系。教育关系的实质是针对受教育者形成的教育伦理关系,这种教育伦理关系是多重的,不仅包含师生之间的人伦关系,还包括教育制度规定、教育行政、学校内部管理、课程安排等一系列教育实施要素同受教育者之间伦理关系和围绕着教育价值分配而产生的受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因此,教育公正是一个复杂性概念,它是整个制度化教育实施方式的伦理原则。 传统的教育伦理学把教育公正当作教师合理地对待学生的个体公正道德范畴。而当代主流教育公正观把教育公正理解为教育制度公正,即教育制度合理分配教育利益、确定个体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美德。传统教育观公正只看到教育实施过程中的师生之间的人伦关系,忽略了制度化教育实施中教育伦理关系的多重性;而当代主流教育公正观,把教育当作一种社会资源和制度,只看到教育表层上的社会公正问题,忽略了教育实施内部过程中发生的教育特有的公正问题,因而失去了其应有的教育学性格。在当前多元价值文化的背景下,这两种教育公正观无法解释和解决教育行政、学校管理、课程安排上的多元教育需求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面对复杂的教育不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制度化教育的整体角度出发,依据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与教育发展状况,重新建构教育公正内涵。教育公正体系应该包含着教育制度公正、教育管理公正、教育行为公正。 现代伦理学是伴随着传统伦理学的两个学派——目的论与义务论之间的对立斗争中发展过来的。目的论强调结果上的互利性效用,而义务论则强调程序上的公平性。现代伦理学认为效用与公平之间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并力图建立两者的统一。互利性原理与公平性原理已经成为现代公正的结构性原理。根据两者的优先性关系,不同公正观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教育公正角度来说,互利性原理的基本逻辑是以促进所有个体成员的互利性发展为手段、以促进国家发展为目的。在此,国家发展是共同善,因此,互利性原理又称为共同善原理。公平性原理的基本逻辑是国家发展要以稳定为前提,而教育需求者之间相互关系的公平性是稳定的基础。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个体发展权利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教育公正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 受到传统社会的群体本位伦理文化的影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一直被压抑,受教育者沦落为国家发展的工具。这种目的论思想长期支配了新中国的教育实施方式。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主体性得以解放,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获得了确认,教育促进个体发展的功能也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在多元价值观、多元文化的共存和相互冲突的社会背景中,不同的教育需求主体都希望制度化教育实施方式对自己有利。当前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目标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是硬道理,而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需要追求效用,而稳定需要公平。由此,教育实施是否有利于所有受教育者普遍的共同发展、是否承认和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是否保障个体受教育者之间的合理的差异性,成为当前社会转型期教育公正的评价标准;机会平等原则、差别原则、补偿原则成为当前社会转型期教育公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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