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英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
【6h】

论英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

代理获取

摘要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十九世纪以来的古典英美契约法将对价规则作为核心理论,以对价与允诺的互为诱因关系作为合同可强制执行的唯一标准,其当时值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代,经济现实要求契约法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的迅捷与安全,因此以商事交易为模式设计的对价交易理论(bargaintheory)符合并促进了自由经济最重要的形式-自由契约的发展。然则社会演进至二十世纪,契约自由被加上了社会义务,法律为求稳定引进了更多的道德因素,后果之一即是表现在契约法理论上冲破了合同可强制执行的一元化标准,引入了以信赖理论为支撑的允诺禁反言规则,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对价理论的衰落、古典契约法在契约理论上的衰亡。本文采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允诺禁反言规则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并以期对中国的合同法理论有所借鉴。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分述如下:
   在第一章“允诺禁反言规则(Promisaryestoppel)概述”中主要阐述允诺禁反言规则的产生渊源和确立缘由。从产生渊源来说,允诺禁反言学说渊源于英国法上的两个具体制度:禁反言(estoppel)和弃权(waiver);从确立缘由上说,屏乃尔规则(ruleinPinnel'Case)和高树案(CentralLondonPropertyTrust.v.HighTressHouseLtd)是其发展的两个重要阶段。屏乃尔规则确认“在给付期限届满前所为的部分金钱支付,不得视为对全部债权清偿的给付”,其不公平及缺乏弹性,使得它脱离当时的商业习惯及交易方式的实际,并直接催生了允诺禁反言规则的产生。而高树案则通过修正“屏乃尔规则”并突破了Jordon案确立的允诺禁反言只能适用于事实陈述而不能适用于将来允诺的陈规,最终确立了允诺禁反言规则。
   在第二章中“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构成要素和适用范围”中,首先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得出允诺禁反言规则的四大构成要素,即须有允诺的存在、允诺须确定、须有信赖或损害存在、如允许允诺人反言有违公平。其次,提出允诺禁反言规则的适用范围:库姆案(Combev.Combe)确立允诺禁反言不能作为诉因;允诺禁反言只适用于减少债务的合同变更案件。
   在第三章“允诺禁反言规则的法律效果与违反其的救济方式”中,首先分析了允诺禁反言规则对“对价理论”产生的巨大冲击。契约法的目标在于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私人目的,然而,在严格的对价理论的约束之下,尽管强制履行当事人所作出的无对价的允诺有助于实现缔约人的缔约目的,但却因违反对价规则而往往不能得到执行,这种情形下对价规则不仅阻碍了当事人实现其缔约目标,同时还造成了许多不公平的契约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允诺禁反言规则应运而生,以前所未有的号召力向传统契约法的脊柱一对价发起挑战,首先突破的是古典契约发的软肋之处,即在信赖理论的基础上承认非正式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而后以此为突破口开始冲击传统契约理论的基石,主张以信赖理论取代交易理论以统一允诺的强制执行标准。其次分析了其在前契约关系(precontractualrelationship)中的作用。最后分析了当违反允诺禁反言规则时,其救济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在第四章“允诺禁反言规则对中国合同法之借鉴”中,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上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以及中国目前诚信缺失的现实背景以及中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与不足来阐述允诺禁反言规则在中国合同法中存在的制度价值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