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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之建立——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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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问题已经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的召开,将人们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关注焦点再次投射到气候变化问题上。在减排责任和减排目标等焦点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很大,但任何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应当积极完善国内立法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法律机制的道路上相比较发展中国家而言走得更远。中国在气候保护方面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内部相对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来制定和修改本国相关法律框架,建立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制度,以指引和规范本国公民、企业的行为,为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当前学术界对气候变化及全球变暖理论的科学性存在争论,有质疑也有赞同。论文第一部分即从分析气候变暖理论的科学性入手,对IPCC评估报告、独立委员会调查报告及其他国际气象科学组织的资料分析及对气候变暖的科学原因和客观影响进行调查,得出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性不容置疑的结论,为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巩固了科学基础。
   第二部分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政策、法律现状及理论研究进行分析,明确我国当前应对气候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这些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任何制度的形成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此部分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包括生态学领域的全球生态系统统一性理论,环境经济学领域的环境外部性理论及内在化方法,包括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及法学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
   第三部分考察了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框架到具体制度进行细致总结,分析国外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为下文提出建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做铺垫。
   最后一部分也是论文最重要的一部分,重在提出我国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的建议。首先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模式选择及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建立“一体两翼”的立法模式,以基本法为“体”,以减缓性立法和适应性立法为“两翼”,支撑起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的框架。接着分析了我国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机制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为法律框架的建立提供原则性指导。然后,从静态立法和法的制度动态运行两个层面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对策进行研究。静态立法层面上,将研究的领域从仅仅局限在环境法领域扩展到了民法、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域,注重全方位、多法域的应对气候变化。动态层面上,提出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及法的遵守和法律责任的角度实现对气候变化法问题的法律规制。最后,将视角从宏观落到微观,对几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为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制度的落实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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