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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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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立法现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与情势变更制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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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其起源与发展及构成要件等方面,理论上已形成共识。我国立法是否要规定情事变更制度是颇受争议的,《合同法》曾在多个草案中规定过但是最终未被采纳,2003年的民法典草案又列入了此项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择何种价款确定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同方式的实质是不同的风险分配和承担。情势变更属于合同风险范畴。考察成本加酬金、可调价格、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等价款确定方式的内涵和风险分配,可以看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面上,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受到极大限制。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两个关系密切的概念,而且有观点认为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即可以解决情势变更的问题。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成熟而完善,分析国内外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尤其是分析1999年版FIDIC合同条件下的不可抗力,可以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范围已经涵盖了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或许在理论上可以区分,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复杂而系统,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何谓商业风险,何谓情势变更。其中,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和施工条件的变化两类情况是常见的,并且具有典型性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论证的结果是二者属于商业风险更合理。 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是显失公平。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显失公平时,应当注意到双方当事人风险承担的失衡和施工合同的整体性。同时也建议立法明确显失公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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