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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向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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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总会涌现出一些法律案件,从案件事实到法律适用,从判决结果到社会道德、政治层面,都成为人们讨论、评议的焦点。甚至,还会时不时的在网络上掀起一阵“声讨热浪”,从捍卫一方到反对另一方;从对判决的疑虑到对法律的思考;从对人性的考量到对社会道德的反思。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无疑把我们第一时间推进了信息化的时代,实现了信息的快速传播、资源的全面共享以及思想的互动交流。都说网络媒体推进了民意的发展,在这个层面上似乎也为需要和实现“社会效果”而推波助澜。那么,在法治社会日益健全、完善的当下,是法律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实现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还是社会暴露了法律的缺憾与漏洞、软弱与妥协?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增多,价值取向日渐多元化,曾几何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解决法理与民意冲突的必备品;成为衡平社会的多样性与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方法;成为掌控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工具;亦成为追求司法公正、捍卫人权的口号。然而,与和谐社会相对应的“社会效果”的相关司法政策,曾带来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要讲话中都深刻阐述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意义,其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提出是亮点,将法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思维,将宪法和法律至上作为法治方式的核心对于治国理政、司法裁判都具有重要的学习价值和意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曾经作为一项司法政策,是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或者理论方向,而不是植入司法裁判过程的方法,亦不是代替法律条纹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更不是大家在某些时候将矛头伸向司法裁判者进行声讨的工具。司法政策有其存在的历史、价值和必要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曾经对于司法裁判也有过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法治社会仍然需要稳定、踏实的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方式、严格执法,才能实现法治的公正、严明。首先,需要从司法政策存在的历史脉络分析入手,深入探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提出的历史背景,通过分析司法政策的功能揭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曾作为一项司法政策是缺乏必要的指导功能和意义的。其次,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和关系中进一步指出两大效果相统一政策存在的问题,再深入到理论基础以及制度结构上通过中、英、美等国家的制度结构与法律、司法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两大效果相统一政策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然后,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总结概括的基础上,结合当下十八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强调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是司法裁判活动的准则,是严格法治的时代要求,是体现民意、实现民意所必须的手段;最后,结合司法实践活动,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出发,强调法官明确自己的专业角色定位,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律程序,从方法论上找到解决法律个案中情理冲突的方法,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与应用相结合实现严格法治,共同努力实现法治社会。当下,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曾作为一项司法政策,其实质是:既要坚持形式法治,又不能忽略实质法治,然而,在过去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因为过于强调实质正义而忽略了法律这一根基的现象。基于“法律效果”才能实现“社会效果”,追求“社会效果”本质上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法律效果”的落实。找准方向、端正态度,才不至于脱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正确轨道,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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