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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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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一、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现状

1、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历史

2、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内容

3、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意义

(二)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息录入范围不尽合理

2、信息查询期限与法律冲突

3、信息查询及应用随意性大

4、规避查询行为无法完全避免

二、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

(一)信息录入范围的争议与评析

1、行贿行为信息录入与查询之争

2、涉外行贿信息缺失的原因分析

(二)信息查询期限设置的理论探究

1、查询期限设置与行贿人隐私保护

2、查询期限设置与行贿人归复社会

3、优化查询期限设置的方案讨论

(三)信息查询与应用的实质探讨

1、剥夺再犯能力以实现特殊预防

2、具备刑罚意义上的资格刑属性

3、增强信息查询刚性的对策辨析

(四)规避查询行为的预防措施研讨

三、完善我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设想

(一)扩大行贿档案库容量

1、增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形录入

2、保障涉外行贿信息录入

3、逐步开放行贿行为信息查询

(二)设置多维度查询期限

1、一般查询期限——阶梯式期限

2、特殊查询期限——对接式期限

(三)内外并举增强查询刚性

1、对外构建合作机制

2、对内寻求自我提升

(四)规避查询行为的应对措施

1、对借用资质的行为:民事行政追责为主

2、对重新注册的行为:行贿信息查询前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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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我国预防行贿再犯的一项创举,利于建立诚信公正的社会秩序,同时,对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腐败源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尽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我国运行已有近15年的历史,并在与实践的碰撞中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但是现行制度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制度功效的实现。因此,本文采取了文献研究法、调查法和对比法三种研究方法,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当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问题的本质和产生的原因,对现有理论及观点对策进行整合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制度的想法。
  在整理历年关于行贿犯罪档案的法律文件后,对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了解了当前制度框架与内容;随后,通过实地走访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和电话调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了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查发现,制度运行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信息录入上对行贿行为信息录入的随意性大,涉外行贿信息缺失;二是制度设置的十年统一查询期限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三是行贿信息查询与后续处置环节均缺乏强制性;四是存在一些规避查询的行为。如此总总,均对制度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因未形成统一的应对规范,导致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的情形。
  明确了上述四个问题之后,剖析了以上四个问题存在的原因。认为行贿信息录入的随意性是因为行贿信息的录入与查询一直备受争议,现行制度录而不查的立场造成了检察机关录入工作的懈怠;涉外行贿信息缺失与我国对涉外行贿打击上的示弱态度和缺乏国际合作机制密不可分;十年统一查询期限存在“一刀切”、时间过长的问题,且与现有法律体系脱节存在“闭门造车”的嫌疑;缺乏相应配合及配套机制、查询制度本身权轻言微等多方原因均造成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后续处置环节的强制性不足;规避查询行为的常发源自于制度本身的局限和漏洞。还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刑法理论结合,挖掘制度内涵与实质。其中,将录入档案库的行贿信息定性为兼具公共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双重属性,认为查询期限的设置利于行贿人隐私保护和行贿人归正;查询结果应用的刑法理论基础是通过剥夺和限制再犯能力实现特殊预防,本质上是一种资格刑。此外,对当前学界关于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对策进行归纳总结,并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个方面予以评析。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之上,并得益于评析前人对策的灵感和借鉴,提出自己关于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设想。在信息录入问题上,对行贿行为的录入持肯定态度,并从制度价值目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本质属性及社会危害性角度综合考虑,建议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信息入档,通过严厉制裁涉外行贿和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保障涉外行贿信息的录入,且提出有条件地逐步开放行贿行为信息的查询;在查询期限问题上,借鉴国外犯罪记录制度的做法,提议建立阶梯式分级查询期限,并为特殊情形设置对接式查询期限作为补充;在查询强制性问题上,通过自我修缮和寻求合作两方面内外并举增强制度的认可度和约束力;针对规避查询的行为,坚守制度的权利边界,对借用资质的行为以制度之外的民事追责和行政打击为主,对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的规避行为可将查询纳入到公司注册的前置程序之中。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之上继续为制度完善添言加策,以期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对行贿人进行资格减损的前科法律体系提供信息参考,从而真正实现预防行贿犯罪的价值追求,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威慑效应,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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