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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探索——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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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我国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概况及弊端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概况

1.我国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2.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的审批机关、适用对象、执行期限

3.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工作的管理体制

4.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教育模式

(二)我国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分析

1.法律依据缺失、法律地位尴尬

2.收容对象模糊

3.审批机关行政权司法化,缺乏司法裁判中立性

4.管理教育模式落后,矫治实效不高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内容及适用情况分析

(一)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内核、价值追求及实现方式

1.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内核、价值追求

2.恢复性司法的实现方式

(二)恢复性司法在国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方面的适用考察

1.新西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考察

2.北美洲和欧洲一些国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考察

三、恢复性司法与我国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理论契合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契合

1.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价值追求契合

2.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属性及依据契合

3.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适用案件及对象的契合

(二)存在问题分析

1.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不健全及中国传统刑事思想对恢复性司法的排斥

2.社区机构不健全,功能不完善,无法承担恢复性的修复功能

3.社会管理滞后,恢复性司法的外部环境还没有形成

四、以本土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和方式改革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理念定位问题

(二)法律设计问题

(三)改革后的名称问题

1.与劳动教养分离

2.体现恢复性司法内涵

(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人权至上

2.法律至上

3.未成年违法施害人员人格重塑与被害人、受损害社会关系补偿及修复共同关注

(五)改革涉及的实践性问题

1.改革涉及的范围

2.可使用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3.管理体制及执行部门

4.经费、工作人员等保障体系建设

5.必要参加人不到调解现场的处理方式

6.改革后的运作模式

(六)后续社会关护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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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劳动教养制度正式确立于1996年,由司法部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将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分开单独建所管理,并将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管理的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统一由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管理(以下将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统称为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依托劳动教养制度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其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等方面的弊端极不利于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保护和矫治,存在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恢复性司法是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刑罚轻缓化理念驱动下,由美、英等西方国家率先探索实行的刑罚替代性措施,近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成为探讨的焦点。笔者试对如何将恢复性司法本土化,对其适合于我国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方面,以及该制度以其为依据如何改革进行实证性探索,尽管囿于理论视野和深度及思维能力的限制,研究深度与广度将大打折扣,但权作引玉之砖,仅为恢复性司法本土化设计及以此为视角的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重构作一次浅表性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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