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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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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概述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概念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特征及价值

(三)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

1.程序正义原则

2.直接、言词原则

二、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英国

2.美国

(二)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德国

2.法国

(三)两大法系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三、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与困境

(一)刑事案件分析

1、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王某某死亡案

(二)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

1.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

2.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三)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原因

1.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惩罚机制欠缺

2.法律对鉴定人出庭席位规定不明确

3.出庭费用低影响刑事司法鉴定人员出庭

4.法院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5.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对出庭作证角色不适应

6.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法律专业知识欠缺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完善相关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

1.细化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2.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审查程序

(二)提高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

1.加大对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知识培训

2.对刑事司法鉴定人多层次法庭质证的专门技能培训

(三)完善“专家辅助人”的制度

(四)完善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度

1.完善对刑事司法鉴定人执业的监管

2.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人身保护及财产利益

3.完善特殊刑事司法鉴定人出庭形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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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仍处于一个相当低的水平。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其包含了一定的主观成分。鉴定意见的这一特殊属性要求其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后才能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意见若要被最终采纳,则鉴定人必须通过出席法庭,就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质询,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科学性。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人从鉴定方法、鉴定程序以及形成鉴定的依据等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可以有效的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误解,从而减少重新鉴定及上访上诉事件的发生。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阐述了以程序正义和直接言词原则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学习和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出庭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初步可以总结为在鉴定人出庭制度方面法律制定不够完善,以及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不高。具体表现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惩罚及保障机制欠缺;法律对鉴定人出庭席位规定不明确;法院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公检法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该项制度的认识度不够;鉴定人员对出庭作证角色不适应。针对制约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可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完善“专家辅助人”的制度以及加强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合作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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