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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旅顺法院近七年涉及保险案件在法律适应方面难点、疑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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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旅顺法院审理涉保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旅顺法院审理涉保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涉保案件

1.未同时起诉的多个受害人在同起交通事故中并存如何处理的难题

2.分项限额是否必须遵守、能否突破

3.精神损害抚慰金位序问题

(二)保险合同案件涉保案件疑难问题

1.保险公司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度的掌控

2.体检程序介入能否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旅顺法院审理涉保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未同时起诉的多个受害人在同起交通事故中并存的原因分析

(二)分项限额始终存在着诸多分歧的原因分析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位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免责条款度的把握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五)体检介入程序的原因分析

四、面临审判实践中的困扰进行有效的探索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未同时起诉的多个受害人在同起交通事故中并存的解决方案

(二)分项限额突破的尝试与解决方案

(三)解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位序问题的方案和举措

(四)免责条款度的把握的解决方案

(五)体检介入程序的解决方案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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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保案件事关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当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内容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同一起交通事故,如果存在多个受害人,未同时起诉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法院是否通知另外的受害人参加到本案的审理和诉讼当中;关于仅有部分受害人起诉,当法院无法查明其他受害人或无法通知到其他受害人参加本案诉讼,包括其他受害人坚持不起诉的情况下,是否为已知的其他受害人预留一定的交强险份额。笔者认为,应采取合并审理、分案判决的方式予以解决。关于如何理解“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问题及分项限额是否遵守的问题,根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该问题所涉及的原因以及其所造成的影响来看,不属于司法判断的范围,而应由立法来决策,所以应当遵循分项限额的的相关规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位序问题,在现行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或称物质损害的赔偿)的顺序,应当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关于免责条款范围问题,在免责条款的范围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对免责条款作扩大解释。关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度的把握,笔者认为,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界定,应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认知能力、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关于体检程序的介入能否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如果在体检中以通常的诊断能发现而未发现的,应认为是体检医生应知道的事项,从而认为是保险人应知的事项。此种情形下,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是体检医生以通常的诊断方法不能发现的,则对投保人而言,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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