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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约》无单放货规则及对中国《海商法》中无单放货规定修改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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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第一章 无单放货产生之根源及带来的问题

第一节 无单放货的界定

第二节 无单放货的由来

一、提单的产生

二、无单放货的产生

第三节 无单放货问题的危害

第二章 《鹿特丹公约》无单放货规则及评析

第一节 公约无单放货规则修改之概览

一、“运输单证”与“提单”的比较

二、传统记名提单去留之争

三、公约引入控制权一新概念

第二节 《鹿特丹公约》无单放货规则

一、当事人事先约定必须凭单放货时的交货规则

二、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必须凭单放货时的交货规则

第三节 对《鹿特丹公约》中无单放货规定的评析

第三章 我国无单放货问题现状及立法思考

第一节 我国无单放货问题定性

第二节 我国《海商法》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节 对我国无单放货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

二、控制方的主体应包括开证行

三、应增加对电子单证的立法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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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单制度一直是海商法的核心制度,更是海运及海上贸易领域的基石。凭正本提单放货是传统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的习惯做法,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世界贸易情势的急速变换,提单实践中产生了一个重大的问题——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现象的产生严重的影响了国际海运秩序,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动摇单证的交易基础,破坏提单的信用机制。《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是国际社会为推进国际海上运输法律统一而进行的又一次努力,解决无单放货这一问题也是其立法的初衷之一,公约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强制性义务的规定,而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条件的无单放货。该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不完善不成熟之处。本文对《鹿特丹公约》中全新的无单放货制度进行剖析,建议中国对公约的规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吸收《鹿特丹公约》合理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慎重把握合法无单放货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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