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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以中韩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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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1.1 研究现状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 中韩电视节目模式纠纷现状

2.1 韩国《Hidden Singer》与中国《隐藏的歌手》的著作权纠纷

2.2 电视节目模式的交易方式以及争议类型

2.3 小结

第三章 电视节目模式的国内外立法及理论研究

3.1 中国立法现状

3.2 韩国立法现状

3.3 国际组织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

3.4 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应该著作权化的理论研究

3.5 小结

第四章 完善我国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

4.1 提供法律保障

4.2 建立专业律师队伍

4.3 进行著作权登记

4.4 设立中国型FRAPA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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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开始,我国大规模引进韩国综艺节目,电视节目模式受到空前的瞩目。通过中韩两国的“输出”、“引进”模式,使我国制作的电视节目模式实现了质的飞跃,同时也推进了韩国影视娱乐产业的发展。随着层出不穷的不法行为出现,也引起了一系列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纠纷。擅自抄袭、复制电视节目模式的行为,侵害了原创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因为侵权主体不明确,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模糊,致使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行为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予以规范,无法缓解纠纷。
  电视节目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对可证明实用性的电视节目模式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广电总局的限制规定则加剧了纠纷。韩国《网络数字产业发展法》规定,上传到网络平台的电视节目附带“模式”标记时可受保护。韩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通过IP-Desk往所驻国输送知识产权派遣官,有效保护自国电视节目模式。国际组织FRAPA提供电视节目模式登记制度并传授模式宝典的制作经验;WIPO根据《WIPO电影和媒体调节和快速仲裁规则》提供仲裁服务。IFLA律师协会收集世界各国的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纠纷案例,经验深厚,促进电视节目模式的健康发展。理论研究带来了电视节目模式应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结论。
  笔者在借鉴国外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措施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完善《著作权法》的规定,把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辅助作用、制定专门立法、强化国家广电总局的审议标准,为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建立专业律师队伍,为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提供人才基础;进行著作权登记、设立中国型FRAPA为我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管理提供便利,促进电视节目模式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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