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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事再审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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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大陆地区的再审制度的立法批判不断,提出的改革方案层出不穷。
   台湾和大陆地区的历史渊源各有特点,进而两者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模式也就不同。台湾民事再审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私权保障型的实体监督模式”的特点,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注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而大陆地区属于“政策形成型的实体监督模式”,强职权主义的习惯沉淀在了法律之中,忽视既判力,以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作为主要诉讼目的。在如此不同的程序环境下,逐一比较海峡两岸的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区别,对比可知台湾地区的再审提起事由详细,具有操作性,程序实体两方面均有兼顾,而大陆地区的管辖复杂,期限“似有似无”。通过这一系列的比较研究,可以寻求台湾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优越性,探索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改革之路。最后根据我国大陆地区这些年来的社会经济状况,结合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需要,可以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参考台湾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设计,探讨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从启动理念模式到具体规制如何完善的问题。理念上,大陆地区要向当事人主义倾斜,关注程序方面事由的重要性,使再审程序的性质从常规型向特殊救济型转变;制度上,再审事由必须重组,再审的主体需要重新界定,主要是要凸现当事人的启动主体地位,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机关的再审启动权,期限有待明确。
   在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呼吁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需要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分析研究台湾地区的再审制度的特点与长处,对大陆地区的改革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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