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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绿色交通立法的研究——以长沙市交通现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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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绿色交通是指运用一种或多种快速、低污染的都市运输工具,实现人和物的移动,并运用这些工具来完成社会和经济活动所形成的运输体系。绿色交通内涵具体来说包括:1.机动车的绿色标准,低污染、排放达标、使用清洁燃料和改进技术;2.通行规则的绿色标准,包含绿色交通方式,依次为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公共交通(含传统公交系统、快速公交系统、智能公交系统、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重视构建步行、自行车、常规公交、轨道交通为优先通行规则,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减少机动车特别是汽车出行的比例,重视停车场规则的设立;3.道路的绿色标准,不拥堵、道路结构布局合理。
   绿色交通是在机动车主要是汽车的大量使用,带来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公民生命健康受损、出行不畅等诸多问题的背景下提出来的。绿色交通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以人为本的先进的交通理论,具有前瞻性,其理念被发达国家广泛推崇和采用。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管理中缺乏绿色交通的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机动车的绿色标准立法中,尾气治理存在超标处罚标准不细、自由裁量权过大、忽视公安交警执法主体地位等问题;噪音治理方面存在标准没有细化、内容不全面、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通行规则方面对步行、自行车出行、公共交通和公务用车缺乏应有的规定;绿色道路标准定位模糊。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绿色交通方面的法律。在内容方面,应该健全或完善绿色机动车、绿色道路、绿色通行规则和绿色交通设备设施以及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模式方面,可以选择修改、健全已有的法律法规,不必另起炉灶废除重来;在规制手段方面,可以采用强制、引导、鼓励的方式来保证绿色交通实现。
   论文在绪论部分提出了问题和写作意图、背景以及文章的结构。主体部分论述了我国绿色交通提出的背景及绿色交通的理论特征,介绍了国外绿色交通立法的情况,分析了我国绿色交通方面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绿色交通立法的建议。
   本论文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人口多、密度高的实际情况,并以长沙市交通现状为例,提出了一系列有独创性的立法建议,以资为将来的立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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