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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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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界定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内涵

1.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内涵

2.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内涵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与相关义务比较

1.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与忠实义务

2.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与注意义务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交易成本理论

(二)公平与效率理念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

(一)受托人投资决定前须尽职调查

(二)受托人不得将其管理权全部委托给第三人

(三)受托人须分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受托人须限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

四、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赔偿责任

(一)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赔偿责任的性质

(二)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受托人过错的认定

(四)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赔偿范围

(五)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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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定义、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基础、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研究。试图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设想。 第一部分分析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定义。认为房地产投资信托谨慎投资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以高于通常谨慎人的技能或者其表明自己具有的特殊技能,将通过发行受益证券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及房地产相关权利。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与忠实义务在内容上和违反义务的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谨慎投资义务包含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之中,就房地产投资信托而言,规定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探讨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基础。认为交易成本理论、公平与效率理念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别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提供了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剖析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履行标准。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房地产投资信托立法,总结出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应符合下列四项标准:其一,受托人作出投资决定前须尽职调查。我国可考虑由信托公司董事会设立尽职调查委员会,其成员由资金保管人、律师、会计师等组成,负责调查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行、房地产上有无债权债务等。其二,受托人不得将其管理权全部委托给第三人。我国应允许受托人以有效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目的,将其投资和管理的部分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其三,受托人须分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我国应规定受托人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散投资的对象和比例,以分散投资风险。其四,受托人须限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我国宜从允许投资的对象和禁止投资的对象两个方面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对象进行了限制,禁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及投资于其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行为。 第四部分研究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赔偿责任。首先,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应定为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兼侵权责任,而应属于侵权责任。其次,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宜将受托人委托的代理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所产生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次,关于受托人过错的认定,应明确受托人须以高于通常谨慎人的技能或者其表明自己具有的特殊技能管理或处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若其未达到此注意程度,便认定其存在过错。最后,关于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应将受托人的赔偿范围确定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时无过错、受益人同意、因放弃请求权或者合同而解除责任、因事后确认而免除责任、以及信托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确定为受托人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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