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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产管理中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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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判断基准

(一)三种思路

1.思路介绍

2.思路评价

(二)应采用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基准

1.通常基准

2.特殊基准

(三)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应高于董事注意义务

1.理论分析

2.实践分析

二、遵循信托目的的义务

(一)一般考量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1.委托人的指示与信托目的相矛盾

2.信托条款与信托目的相矛盾

三、充分搜集并严格审查投资信息的义务

(一)信息搜集与审查义务的证成

(二)信息搜集与审查义务的履行要求

四、分散投资的义务

(一)分散投资义务的证成

(二)分散投资义务的履行要求

1.一般要求

2.例外情形的处理

五、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问题

1.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基准不清

2.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具体要求不详

(二)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构想

1.明确谨慎投资义务的判断基准

2.细化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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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其重要优点是能够充分借助受托人的专业知识管理信托财产,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但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信托受托人和其他财产管理人一样难免不会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受益人利益或消极懈怠。因此受托人应当在以信托财产投资时负担谨慎投资义务,如何判断受托人是否做到了谨慎投资即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判断基准”。首先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判断基准可划分为主观、客观、主客观相结合三种基准。主观基准和客观基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选择弥补了这些缺陷的主客观结合基准。 论文的第二、三、四部分为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要求。第二部分,遵循信托目的投资的义务。具体而言受托人应当时刻以信托目的为最优先考虑,应当谨慎对待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示,仅在该指示符合信托目的时才能执行。其次,如果信托条款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则受托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变更信托。 第三部分,投资信息搜集与审查义务。受托人应当全面搜集并严格审查投资信息。具体而言,受托人不仅应当在事前搜集和审查相关投资信息,并在其上做出投资决策,而且应当持续关注相关信息,并在相关投资信息出现变化时采取措施。 第四部分,分散投资的义务。受托人应当以分散投资为原则,仅在分散投资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分散投资实际上无法实现、信托条款提前免除分散投资义务、分散投资的税赋过高以及受托人身份等存在特殊情况时可不分散投资。 第五部分,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完善。简要分析我国现有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相关规定的问题后,认为我国相关规定存在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标准不清、内容不详两大问题。为此,本文建议通过明确谨慎投资义务判断标准、细化谨慎投资义务的具体要求的方式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规定。

著录项

  • 作者

    陈法霖;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曹兴权;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信托; 资产管理;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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