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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公有制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基于三个平原试点县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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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森林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部分,也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森林资源质量变化、森林经营者从事森林经营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其合法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并且最终直接影响到我国森林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森林文化体系建设能否顺利实施。虽然我国自1987年开始实施了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的一整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其对遏制森林无序、过渡采伐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不断加强,以及现代森林经营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集体林权制度等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采伐限额的范围太广、指标分配不透明、采伐类型过多和采伐监督检查难以落实等政策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森林可持续发展和经营的重要瓶颈之一。森林采伐管理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政策问题之一,为此,国家林业局自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开展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本文通过对河北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现状分析,选择河北省三个平原试点县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参与式访谈方式,分析非公有制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总结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林农对林业采伐改革政策和制度的认知程度以及改革意愿,并试图在尊重林农意愿的基础上对完善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合理性建议,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1)河北省三个平原试点县的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初步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限额管理范围和商品林采伐管理放宽、林木采伐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和无证采伐现象减少等方面。
   (2)河北省非公有制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对规划林地和非规划林地的界定较为混乱;三是土地承包到期后的集中采伐与限额有限的矛盾;四是防护林限伐与生态补偿之间的矛盾;五是育林基金设置与增加农民收入的矛盾。
   (3)林农对最新的林业采伐管理政策的认知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林农对最新的政策不清楚;二是绝大多数林农对国家实施采伐限额制度改革的目的比较清楚。
   (4)林农对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意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无论是规划林地范围内的用材林还是非规划林地范围内的用材林,主伐年龄都应由经营者按照市场行情自行确定。二是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而且根据采伐量的大小确定是否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采伐面积较大,就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面积较小,就没必要办理了;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也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是采伐林木时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对于采伐面积较小(属于非规划林地)的林木,在采伐审批时没必要进行监督检查,也不要求森林经营者必须更新,但是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指导森林经营者及时更新。对于采伐规划林地范围内的林木或属于非规划林地但采伐面积较大的林木,采伐审批时只进行伐前调查设计和伐后验收,取消伐中监督。而且属于规划林地范围内的采伐迹地,必须保证及时更新。
   为此,在充分了解林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正在逐步完善的配套改革进程,围绕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保障林农合法权益、提高林农经济收入等改革目标,提出以下建议:建立适应性强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土地类型;加大造林补贴力度;尽快完善落实防护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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