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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不能履行合同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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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 1 章 合同效力的基础

1.1 合同效力的含义

1.2 自始不能履行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效力基础

第 2 章 自始履行不能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的基础分析

2.1 自始履行不能分类与判断标准

2.2 对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无效的批判

2.3 自始不能履行合同有效

第 3 章 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有效与我国现行规范体系完善

3.1 我国合同自始履行不能规范的现状

3.2 我国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有效体系体系衔接上的完善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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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学家尤文第杰尔苏(Juventius celsus)提出“给付不能的债务无效”,作为对罗马法学的继承的《德国民法》第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契约,无效。”此罗马法的教条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本文对自始不能履行合同的效力正当性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自始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有效。
  本文第一部分对合同的效力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国家法律只是基于其维护私法秩序的目的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力,自始不能履行合同的效力基础同样来于此。
  本文第二部分对进行自始履行进行详细的论述,对自始履行不能的判断进行界定;对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无效的教条进行批判,并认为自始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有效。
  本文第三部分从解决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有效救济体系上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一方面建立统一法律效果的救济体系,并提出统一效果的救济体系并排除违约归责事由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建议构建完整的履行不能的救济体系,应当建立以代偿请求权、违约或损害赔偿、合理建构的合同解除权三位一体的完整的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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