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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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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互联网金融概述

2.1 互联网金融含义

2.2 互联网金融分类

2.2.1 互联网支付

2.2.2 网络借贷

2.2.3 股权众筹融资

2.2.4 互联网基金销售

2.2.5 互联网保险

2.2.6 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3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3.1 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技术风险

3.2 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3.3.1 非法集资诈骗风险

3.3.2 知识产权侵害风险

3.3.3 非法经营风险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风险

3.4 经营风险

4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现状

4.1 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法规欠缺

4.2 互联网金融征信立法规范缺乏

4.3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立法欠缺致使监管主体不明

4.4 互联网金融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法律标准

5 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的比较与借鉴

5.1 美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

5.1.1 拥有完善的法律风险治理立法框架

5.1.2 建立联邦政府、州共同监管模式

5.1.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5.2 欧盟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

5.2.1 变革不适应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

5.2.2 加强欧洲央行的监管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自律意识建设

5.3 英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

6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的建议

6.1 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立法

6.1.1 在立法中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

6.1.2 在现有商业银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

6.1.3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6.1.4 严格刑事相关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力度

6.2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基础设施

6.2.1 加快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6.2.2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统一监测机制

6.3 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自律建设

6.3.1 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诚信建设

6.3.2 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风险防范制度

7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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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在近年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成为普通民众广泛热议的话题。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模式在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在传统金融模式上进行的升级,来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发展起来的新金融模式。其本身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既呈现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特点同时又具备了传统金融发展中的风险特点,这就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更复杂性、风险治理难度更加困难。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存在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准入标准低、混业经营等问题,但是,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仍然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律治理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法律支撑,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应该是当前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工作的首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也就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提供了法律理论依据,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过程中以我国现有传统金融行业相关立法为基础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方面立法,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相关法律经验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体制来制定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立法监管制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在坚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保持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定义和分类。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分类进行分析便于在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清晰认识的基础上来预判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既有互联网技术本身的特点同时传统金融本身的特点,从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入手来进一步阐述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监管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立法、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体系的构建具有目标导向作用。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的现状。从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和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制度这两个层面来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准入标准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问题、互联网金融征信法规问题、互联网金融管制法规欠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市场准入法律机制做引导等现状。第四部分,主要研究的是美国、英国和欧盟这三个国家和地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经验。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拥有完善的风险治理法律框架、加强联邦政府和地方各州共同监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系等措施来治理互联网互联网金融风险;欧盟则是通过变革原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欧洲央行的监管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自律意识来治理互联网金融风险。英国,一方面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监管,同时英国政府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采取分部门有针对性的监管。通过比较美国、欧盟和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同的治理措施,借鉴和吸收有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治理的建设性经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借鉴性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互联金融风险法律治理提出的具体建议。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难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应该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特有的风险,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立法、征信体系建设、地方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自律建设等方面相关制度上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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