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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张强、刘梅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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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案例概述

一、案情回顾

二、案件焦点分析及折射出的问题

第二章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人工授精的概念

二、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

三、人工授精技术的影响

(一)、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争论

(二)、人工授精技术对传统亲子身份认定的影响

第三章、人工授精的种类和与之对应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同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在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AIH时,对AIH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

(二)、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误用三人精液实施人工授精的情况下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事实婚姻情况下所生AIH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

二、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AID的情况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者隐瞒丈夫的情况是实施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损精者与AID子女的关系

三、第三人卵子、夫精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四、精卵都为第三人提供情况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五、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

六、未婚女性利用人工授精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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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尤其是医学和遗传学的突破性的进步,使得人类长期以来繁衍生息所遵循的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受到了冲击。人工生殖方式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观念,与之相伴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从而,以自然生殖方式为基础的现行立法也受到了挑战,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关于人工授精的法律规定,在这个领域我国立法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白,对于那些以人工生殖方式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应当给与他们怎样的立法保护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面对社会进步所产生的新问题,来调整我们的立法与之相适应,保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切身利益,使他们的权利义务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已迫在眉睫。
   基于此,本文通过个案分析、价值分析、文献检索等方法对广州市张强与刘梅因其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后产生的抚养费用纠纷一案以及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由此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第一章对张强与刘梅因其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后产生的抚养费用纠纷一案进行了回顾,本案前后经历了两次判决,而两个判决的内容截然相反,由此可见此案件的案情复杂以及相关法律的空白。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强、刘梅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小敏是否和丈夫张强具有亲子关系。第二章是由此案引发的思考,自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91)民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来,我国再没有相关立法对此作出规定,以此复函最为处理人工授精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依据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是必要的,也是一个迫切的立法需求。在这一章里我对此案件进行反思,对人工授精的概念、发展以及种类进行研析,并在下一章里对各种人工授精的类型以及相对应的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为宗旨和原则,提出自己的见解。

著录项

  • 作者

    魏立民;

  •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

  • 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 学科 法律·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贾登勋;
  • 年度 201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民法;
  • 关键词

    人工授精; 法律地位;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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