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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对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研究——来自我国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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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外学者有关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因此,大量的研究开始转向关注更具体的债务融资结构方面,尤其是债务期限结构,形成了债务融资的激励与约束效应、信号传递效应、控制权转移效应等理论成果。目前国内学者也主要是单纯考察债务融资结构的影响因素、债务融资对公司治理效应,而结合我国国情、企业所有权、以及我国市场以政府主导这一制度背景的研究尚浅。我国具有特殊的国情和制度背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更是成长迅速,已成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国内研究多数集中探讨的是发展中国家转型期的政府干预对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作用。而对中小企业的研究远远不够。而实际上,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因此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度和扶持力度。因此,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环境下,就中小企业而言,政府制定的融资政策和政府干预行为,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究竟能否帮助其走出融资困境,获得推动和发展?
  本文在20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选取2007-2012年深市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实证考察了中小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及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干预如何影响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以及政府干预程度的高低,是否会导致对中小企业债务融资产生不同影响。本文的研究表明:①我国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方式单一,以银行短期借款为主。与民营中小企业相比,国有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更丰富,债务融资的期限也更长。但是,政府干预程度越强的地区,会显著提高民营中小企业的银行借款比例,尤其是短期借款比例。②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期限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干越程度越强,企业的长期债务比重越大。③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融资使用效率,并没有比国有的中小企业更好。同时,政府干预市场活动的举措,能够在金融危机时期起到放大中小企业营业利润率的增长,以及减缓企业营业利润率的下降,从而改善企业绩效。④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民营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利用债务融资提高经营绩效的能力,差于国有中小企业。同时,与高政府干预程度相比,适度政府干预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和经营绩效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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