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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承受之重——对一个信访案件的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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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相关问题的研究综述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

一、一个“错案”的由来

(一)“偏心”的调解

(二)李保东夫妇眼中的审判

(三)踏上信访路

(四)终获“平反”

二、“错”还是“没错”,这是个问题

(一)法院的苦衷:家庭共有与“预决力”

(二)对“瞎胡闹”的处理

三、依法不能办事的尴尬

(一)无法确定的产权

(二)法律不能承受之重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非法律解决”

(四)法律到底能够承担什么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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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想要“说清楚”的故事是:一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如何发生,又如何解决的。这是一个看起来很“荒谬”的故事,本来是私人的纠纷,但是最终却由国家来“买单”,本文在描述了故事的来龙去脉之后,试图解释这种“荒谬”从何而来。
  李保东的母亲张玉蝉有四间房,她立下了遗嘱,将这处房产全部交给李保东继承。在张玉蝉死后,李保东的弟弟李卫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其中两间的产权,法院判决李卫东享有其中一间的产权。其后,李保东不断上访,八年后,最终由区财政“救助基金”变相补偿。
  法官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受之前李卫东诉张玉蝉案件的影响:张玉蝉曾和李卫东发生纠纷并要求李卫东腾房,当时的法官也没有对房屋是否属于共同共有进行认定,而是出于“非法律的考虑”判决张玉蝉败诉。这种特殊化的处理留下了“祸根”,当后来的法官再审理与这个案件相关的案件时,他又必须考虑维护“法院的权威”(而非法律的权威),因此,法院做出的判决总是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不能自圆其说,而这又给李保东夫妇上访留下了活动的空间。
  因为法官将道德习惯的考虑优先于法律逻辑的推理,并由此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与自洽性,法官的判决就成为了不那么说得清楚的东西,法官也难以让李保东夫妇相信:自己的这种考虑不是为了徇私舞弊,而是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判决“人言言殊”的状况使李保东夫妇在“选择性相信”的过程中更加确定了“这是一个错案”。这种不断强化的“不公正感”支撑着他们不停地上访。而值得注意的是,支撑他们的就是这种朴素的“不公正感”,而借以言说、提出诉求的根据是不断变化的。
  法院承担了太多这种“非法律的考虑”,而这些“非法律的考虑”往往又不能使双方信服,由此形成很多信访案件,为了解决这些信访案件又必须依赖于“非法律解决”,为了跳出这种“非法律考虑→非法律解决”的恶性循环,我们应当明确,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而不是道德或者其他关于“社会效果”的考虑才能获得最大的共识。
  诸如“社会效果”一类的“非法律的考虑”不能损害法律在逻辑上的自洽进而损害法律的确定性——这本来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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