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教唆犯的前提
(一) 第29 条第2 款的含义
1. 理论上对该款含义的阐释
2. 笔者对该款含义的解释
(二) 对第2 款犯罪形态的研析
1. 学说争议及评价
2. 笔者的观点和理由
(三) 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根据
1. 教唆犯的概念
2. 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二、教唆犯性质的探讨
(一) 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几种学说
1. 从属性说
2. 独立性说
3. 二重性说
4. 摒弃性质说
(二) 对上述教唆犯性质的反思
1. 对从属性说和独立性说的反思
2. 对二重性说的反思
3. 对摒弃性质说的看法
(三) 笔者的观点
1. 传统上教唆犯的存在范围
2. 教唆犯性质的探讨应限定在共同犯罪之中
3.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存在范围带来的困境
4. 我国对共犯人的分类带来的缺陷
三、教唆犯处罚依据的探讨
(一) 教唆犯处罚依据的学说
1. 责任共犯说
2. 狭义违法共犯论
3. 引起说
(二) 对上述学说的反思
1. 对责任共犯论的反思
2. 对违法共犯说的反思
3. 对引起说的反思
(三) 笔者的观点
1. 纯粹引起说切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2. 纯粹引起说具有独特的优势
3. 纯粹引起说更好地贯彻了罪责自负原则
4. 纯粹引起说更好地体现了并合主义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