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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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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一) 案由

(二) 案情介绍

(三) 案件争议焦点

1. 被告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2. 被告是否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

二、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界定

1. 相关概念的厘清

2.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分类

(二) 网络传播行为界定

(三) “明知”和“应知”问题探讨

(四) “避风港”规则

1. “避风港”规则释义

2. “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效力

3. 通知移除与反通知恢复程序

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建议

(一) 严格界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相关定义

(二) 增加通知移除与反通知恢复程序宽限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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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现象日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眼前,尤其是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大量涌现,成为目前我国法律面临的难题。较之传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有着隐蔽性强、传播快速、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侵权人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权利人往往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认为他们也是侵权行为的参与者,于是网络服务商被推向风口浪尖。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服务商这种新兴市场主体的网络服务行为应对不足,还不能很好的对其进行规制,导致在网络侵犯版权案件中,各个法院对网络服务商的身份定位、行为性质、责任认定等认识不一。
  本文选取“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探讨网络服务主体代表之一—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犯版权情形下的法律认定,试图对网络中介服务者在责任认定方面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以此推进相应法律规范的完善和互联网的发展。本文除引言以外是正文,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基本案情,介绍案件案由、经过一二审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对网络服务商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并阐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分类,以图在法律上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有个清晰的认识;第二个方面是对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以此分析本案被告电信重庆市分公司是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非法网络传播行为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是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来认定其是否要承担帮助彪骐公司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责任;第三个方面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明知”和“应知”标准的探讨,进一步分析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中介服务中有无审查义务;第四个方面是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方面的探讨,即对“避风港”规则的渊源,含义及在我国的法律效力进行阐述,并分析我国“避风港”规则的具体程序。
  第三部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建议。第一个方面是建议严格界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相关定义;第二个方面是建议增加通知移除与反通知恢复程序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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