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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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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正当程序”和“无害错误”的概述

(一) 正当程序的概念

(二) 无害错误规则的概念

二、两大法系正当程序意识形成到无害错误规则出现的发展概述

(一)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程序意识的发展

1. 英国

2. 美国

3. 对抗制中程序适用规则的具体发展——以美国为例

(二)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程序意识的发展

1. 法国

2. 德国

3. 职权主义中程序适用规则的具体发展——以德国为例

(三) 从两大法系的比较中看程序规则的合理设置

1. 从两大法系程序规则的比较中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2.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互关系的合理限度

三、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意识的历史与现状

(一)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意识的历史

1. 我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

2.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是由封建中央集权制决定的

(二) 我国的程序意识现状

1. 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但开始呈现重视程序规则的改革

2. 司法上,重实体、轻实践的现象严重且现有程序规则未得到落实

3. 理论上,存在过分推崇程序正义的趋向

四、从程序意识变迁的启迪看我国构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 程序意识变迁给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启迪

1. 应根据我国法律文化与传统制定适合的程序规则

2. 程序规则的设置应以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为主导

3. 应落实现有程序规则

(二) 制度设计

1. 通过程序规则的改革保障程序公正

2. 建立“刚性”程序规则保障程序规则落到实处

3. 确立无害错误规则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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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有控制犯罪的法律传统,立法和司法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理论界的研究焦点之一。但我国的司法改革不能为解决轻程序的问题而“惟当事人主义”,必须要考量诉讼模式背后的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不符合我国法律文化与社会实际的法律移植,难免会造成水土不服。在理论上,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偏重程序正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偏重实体正义。
  但事实上,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当事人主义国家通过确立无害错误规则不断修正对正当程序的过分适用,以避免放纵罪犯;职权主义国家也在司法改革中不断加强程序立法,限制公权力以加强人权保障。各国司法改革的主要趋势是各国根据司法传统和国情对程序价值有所偏重的前提下,趋于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笔者通过正当程序规则与无害错误规则引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概念,介绍这两种规则在各国的体现,来比较两种诉讼模式下对程序规则的态度。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作如下安排:
  第一部分,概述正当程序规则与无害错误规则的概念。本章通过正当程序规则引出程序正义,通过无害错误规则引出实体正义,指出无害错误规则是对过分适用正当程序的修正,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
  第二部分,介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程序规则的变迁及其原因。本章通过介绍英美德法四国,因法文化传统及不同时期社会实际的不同而对程序规则的不断改革,得出各国不同程序规则的确立是依据司法实践的不同,但主要趋势是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意识的历史及现状。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大特点是重实体、轻程序,然后指出造成这种传统的主要原因是封建君权的高度集中与社会的“无诉”思想。最后,在立法、司法上,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而理论上则有对程序正义矫枉过正的倾向。
  第四部分,根据各国程序规则意识的变迁对我国司法改革提出建议。本章首先指出,适应社会实际是正确处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点,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法文化传统及社会现实。然后对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提出建议,第一要通过确立正当程序规则监督司法权力,第二要通过程序制裁性措施保障程序规则的落实,第三要确立无害错误规则以符合我国注重控制犯罪的国情,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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