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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重构——以刑法十七条第四款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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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的渊源、发展及现状

(一)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历史土壤

(二)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近代起源

(三)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当代发展

二、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必要性分析

(一)触法未成年人的当前现状是处遇必要之现实原因

(二)触法未成年人的主体特性是处遇必要之根本原因

三、我国现行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

(一)家长管教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形同虚设

(二)收容教养制度规定过于模糊

四、其他国家或地区触法未成年人处遇制度

(一)澳门地区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规定

(二)台湾地区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规定

(三)日本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规定

(四)法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规定

五、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完善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立法之启示

(二)完善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构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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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早已成为世界性难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却客观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未成年人被成为触法未成年人。合理应对触法未成年人是维护国家安宁的需要,更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需。然而,考察我国现行刑法十七条第四款触法未成年人处遇规定,不难发现,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已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触法现象。因此,本文在考察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立法及司法经验,以期实现对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的重构。
  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共37,457字。
  第一部分: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的渊源、发展及现状。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孕育于儒家恤幼思想,至清末变法借鉴他国立法模式制定感化教育制度,触法未成年人处遇方成体系。现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规定于刑法十七条第四款,包括家长管教和收容教养。对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发展的梳理有助于理清其来龙去脉,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依据。
  第二部分: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收集的数据统计整理分析发现,目前我国触法未成年人触法现象高发,是处遇触法未成年人的现实原因。同时,触法未成年人因年幼心智发育不全,触法行为具有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等特性,触法未成年人所处的生理阶段决定其具有逆反性、适应力差、重视精神需求等特性,这些是制定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的根本原因。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当前我国刑法对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以一言概之。现有家长管教规定过于原则化,未能正确认识不良家庭因素是导致触法现象发生的原因,且缺乏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实践中易于流于形式。过于模糊的收容教养规定没有明确收容教养的具体适用,引发广泛争议,影响实践中的适用。
  第四部分:其他国家或地区触法未成年人处遇制度。通过对澳门地区的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台湾地区的包括训诫、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在内的保护处分,日本包括保护观察、移送儿童自立支援机构或儿童养护机构、移送少年院的保护处分以及法国的教育措施和教育制裁规定的介绍,为完善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措施提供借鉴的蓝本。
  第五部分: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完善。与我国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触法未成年人处遇具有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理念突出,教育保护性质鲜明,制度规定详实完备,福利色彩浓厚等鲜明特点。因此,为切实保障触法未成年人利益,重构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措施首先应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其次,将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纳入司法体系,保证程序正当、规制合理;最后,增加社区处遇措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扩大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范围,发挥儿童福利作用;制定监护监督机制,明确监护人监护责任;细化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完善设施内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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