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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制研究——以设计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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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立法与实践分析

第一节、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现状描述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行政复议机构地方改革的现状

第二节、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存在的弊端

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二、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统一性

第三节、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弊端的根源探究

一、行政复议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

二、行政复议性质定位不准确

三、行政复议功能定位不准确

第二章 域外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英国行政裁判所

第二节、美国行政复议制度中的行政法官

第三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愿委员会

第四节、域外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改革设想

第一节、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二、中立性原则

三、专业性原则

四、统一性原则

第二节、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模式选择

一、行政法院模式

二、双轨制

三、准司法化模式

第三节、设置统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思路

一、设置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特定领域设置行政复议裁判所

结语

参考文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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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机制,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时间虽然很短,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因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实际运作中出现各种困境。因此,现行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制度已经成为行政复议制度良好运行的障碍。对此,本文就行政复议机构现在的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域外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经验为参考模式,对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改革方向作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具体改革的思路。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立法和实践分析。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地方改革经验两方面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现状进行描述。继而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行政相对人对其不信任”而引发的困境入手,揭示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固有的弊端,即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缺乏独立性和统一性。最后探究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弊端的根源,认为弊端产生源于行政复议立法指导思想偏差、行政复议功能以及性质的定位不准。
  第二部分,域外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官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委员会等域外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制度进行简要分析,揭示出三者共同特点就在于其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都凸显行政复议机构独立的特点。认为在借鉴域外经验时必须持一种批判的态度,有选择性的借鉴。
  第三部分,行政复议机构的改革设想。首先,针对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目的为权利救济功能,认为在设置行政复议机构时就应该遵循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及统一性原则。其次,对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改革和重构的三种模式,即行政法院模式、双轨制及准司法模式,并对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现阶段应选择准司法化模式对我国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改革而强化其独立性。最后,在借鉴域外行政复议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对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改革提出一点设想:除特定领域设立行政裁判所外,一般行政辖区内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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