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1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2 我国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现状
2.1 案例对比
2.1.1 六合“速成鸡”
2.1.2 旺仔牛奶“苍蝇门"
2.1.3 雅培北美召回
2.1.4 德食品公司紧急召回速冻比萨
2.2 数据对比
3 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3.1 刑事责任
3.1.1 法规及实践现状
3.1.2 构成要件及可行性分析
3.2 行政责任
3.2.1 法规及实践现状
3.2.2 构成要件及可行性分析
3.3 民事责任
3.3.1 违约责任
3.3.2 侵权责任
4 我国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的原因
4.1 内在原因
4.1.1 经济利润驱使
4.1.2 品牌利益驱使
4.2 外在原因
4.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完善
4.2.2 调查与评估缺少第三方监督
4.2.3 行政处罚存在不合理之处
4.2.4 民事赔偿数额低
5 规制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行为的法律建议
5.1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5.2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5.2.1 确立专家委员会为主体的调查评估机制
5.2.2 建立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
5.2.3 建立食品溯源制度
5.3 加大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力度
5.4 将责令召回作为强制措施
5.5 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
5.6 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