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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的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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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2 我国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现状

2.1 案例对比

2.1.1 六合“速成鸡”

2.1.2 旺仔牛奶“苍蝇门"

2.1.3 雅培北美召回

2.1.4 德食品公司紧急召回速冻比萨

2.2 数据对比

3 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3.1 刑事责任

3.1.1 法规及实践现状

3.1.2 构成要件及可行性分析

3.2 行政责任

3.2.1 法规及实践现状

3.2.2 构成要件及可行性分析

3.3 民事责任

3.3.1 违约责任

3.3.2 侵权责任

4 我国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的原因

4.1 内在原因

4.1.1 经济利润驱使

4.1.2 品牌利益驱使

4.2 外在原因

4.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完善

4.2.2 调查与评估缺少第三方监督

4.2.3 行政处罚存在不合理之处

4.2.4 民事赔偿数额低

5 规制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行为的法律建议

5.1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5.2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5.2.1 确立专家委员会为主体的调查评估机制

5.2.2 建立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

5.2.3 建立食品溯源制度

5.3 加大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力度

5.4 将责令召回作为强制措施

5.5 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

5.6 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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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消费者的权益却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我国虽然将从源头抓起作为监管工作的方针。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严格的监管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问题食品流入消费市场,因此必须重视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本以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的法律责任为研究点,采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理论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从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逐一进行分析,认为食品生产者对此承担行政和侵权责任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鉴于现有法律规定不能追究食品生产者的行政责任且我国在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故本文侧重于对侵权责任方面的研究,希望让消费者能够从私法方面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途径。而这也是本文的创新性和特色所在。
   与此同时,本文结合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的内在和外在原因,从尽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在立法中加以规定、加大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力度、将责令召回作为强制措施、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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