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编纂中继承合同的立法选择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继承合同,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对继承合同的效力未形成一致意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中,存在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明确确立继承合同,以及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禁止缔结继承合同两种截然相反的立法例.但因应实践需求以及欧盟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作出的立法改革,意大利、法国等持否定态度的国家也开始缓和继承合同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转而寻求替代制度方案.基于继承合同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确立这一制度.确认继承合同制度合法性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继承合同受益人之外的法定继承人利益的保护.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继承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留份制度或者赋予法定继承人债权性质的补偿请求权为其提供基本保护,在实现继承合同制度功能与对其他法定继承人利益保护之间进行平衡,可以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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