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 >论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侵权责任——以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中心

论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侵权责任——以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中心

摘要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侵权责任具有附属性,以产品责任的成立为前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属于特殊帮助行为类型,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违反了产品缺陷预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属于特殊帮助行为类型,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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