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从日本若干领域基本法立法经验看我国《能源法》的基本法性质

从日本若干领域基本法立法经验看我国《能源法》的基本法性质

摘要

日本在环境、海洋、教育、中小企业等诸多领域都采取了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复杂的领域中,有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统领性的基本法,之下有若干分领域、分行业的法律.众多基本法在各行各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日本法律体系中一道独特风景线.日本之所以能够形成独特的基本法文化,原因在于其作为一个成功的法律移植国家开放、灵活、实用的法制建设思维,还有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律体系结构的重视和依赖.作为一种立法模式,日本各领域基本法的价值和意义体现在法律理念、制度创新、战略意义、改革推进、产业振兴和政策促进等方面.基于我国能源领域符合基本法立法模式调整对象复杂性和调整方法政策性的两大突出特征,将《能源法》定性为基本法具有必要性;基于与日本同为大陆法系以及本国环境领域基本法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将《能源法》定性为基本法具有可行性.应当绕开《立法法》“基本法律”语源的限制,厘清概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基本法立法模式语境体系,将相对应的一系列原则、精神和方法贯穿到法律的起草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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