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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以最高法指导案例67号为切入点

摘要

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67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前提混乱、仅支持“支付全款(加速到期)”的诉请两个方面.究其原因在于审理法院没有厘清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条件,无视法律明文规定,武断否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前提包括“物先交付”、“价款分三期以上支付”、“未付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三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不能轻易剥夺,“支付全款”与“解除合同”两种诉请应当依法支持.最高法指导案例67号裁判要点的内容,脱离原案事实蜕变为法院自行演绎的结果,其创制的裁判规则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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