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法医伤情初查鉴定中的风险

摘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法医应该在其医疗终结后做出损伤程度评定.医疗终结一般是指医疗过程结束,其伤情基本稳定,不再发展,比如骨折已经愈合,疤痕不再变化,功能基本稳定等,各种损伤的医疗终结周期不尽相同,比如骨折一般周期应该在三个月到半年,而躯干部的刀刺伤可能一个月就可做出鉴定.但在法医的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基层法医,往往不容易严格遵循这个规定,在办案过程中,一起伤害案件一发生,领导、法制科、办案民警就会征询法医对伤情的初步意见.将指派命令的领导“拴”在一根绳上。详尽收集资料,做到鉴定意见尽量准确。做好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出具初查鉴定意见时,一定要加上“现评定为XX伤”,“鉴定意见以止式报古为准”字样,要请负责法医或上级法医审核,确保无误后再签发。切记伤情初查意见仅仅是公安局内部为了甄别案件性质,方便针对性采取工作手段的一种权宜之计,伤情初查意见仅仅是公安内部审核案件的依据之一,仅具有公安内部审核效力,没有案件诉讼效力,所以,初查鉴定作出后,必须明确告知送检单位,待医疗终结后重新做一次完整的伤情鉴定,此时的鉴定意见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诉讼效力。如果基层法医做到以上几点,基本上能较好地规避法医伤情初杏鉴定中的风险,可以杜绝大部分投诉、缠讼、上访现象,而且能够较好地树立公安机关公正公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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