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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與產權——國土計畫法之思辯

摘要

在土地规划使用上,政府行为造成之剥夺或授予利益,形成私人财产产生暴损、暴利或改良增值、贬值现象,应有公平的工具或手段,来解决问题。尤其在土地的独占特性下,缺乏政府的有效公平作为,将产生机会主义者的策行为,在寻租的动机及对土地开发的「隐藏性财富」( implicit wealth )利诱下,造成财产权之公平原则的困境。国土计划法中,未有建置规划利得之基本规范,成有不足之处,在现行开发规划利得收取工具手段设计上,于政府行为介入土地开发所采取之回馈措施规定,政策目的一不甚明榷,对于回馈于涨价归公两者之区别,亦乏深入之探究与区分,而使寻租之机会主义者上下其间。这些问题,皆在于对政府行为造成授予利益之类型及其相应之政策于课题,历来缺乏细致深入之探究所致,其相映的政府行为造成剥夺之课题,亦乏系统性地就其类型分别探析,致仍为争议课题之所在。尤其在征收制度,现行体制对于公共利益之内涵、征收补偿基准、与征收程式上大众参与之密度与深度,迄未有明确之准据的权利,致仍有所争议,亦应速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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