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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传统理论中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界限已经模糊不清.究其原因,在于抵押权不移转占有说和质押权移转占有说的区分标准在新形势下已不敷使用.抵押权的性质应当是不限制权利的处分,而质押权的性质则对应之限制权利的处分权.抵押权的性质决定了抵押物应当是可以自由流动的.我国应当明确建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制度、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制度和第三人的涤除权制度.这既是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在理论上自洽的需要,也是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三方利益的需要.抵押物绝大多数都是不动产,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使得其根本不需要通过限制抵押物的转让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转让不会对抵押物的价值有影响,自然也不会对作为价值权的抵押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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