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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

摘要

近年来在一些局部冲突中,一国在境外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人权公约主要适用于缔约国领土内,而缔约国对域外侵权是否需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本文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研究区域性人权条约域外适用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管辖”是一个缔约国就其违反公约规定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管辖”主要是指的一个国家的领土之上受到的管辖。然而,第1条中的“管辖”不应当被限制于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范围以内。在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在域外的行动可能也会被包括在第1条所说的“管辖”范围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缔约国应当对其在域外所实施的产生实质效果的行为负责。如果缔约国在域外的军事行动和政治行动,导致其实际控制了域外的一片领土或一部分居民,该国民本身所在或所属的国家很难再插手对该人的人权进行保护,此种情况下,侵权即使不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上,也是该国的“管辖”内。提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领土之上”的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况:“国家代理职权”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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