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六届南北五校哲学博士生论坛 >霍耐特规范性承认理论中理性标准的局限

霍耐特规范性承认理论中理性标准的局限

摘要

霍耐特的规范性承认理论以"为了承认的斗争"为核心,对他来说,规范性的产生与发展的动力是主体的规范性态度.普遍承认所达成的规范性标准仅仅由主体间的承认关系决定,这种规范因此与知识问题无涉.而黑格尔理论中的理性标准在于真理的逻辑,而非主体的规范性态度.规范本身不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在不对自己提出矛盾的需求时才能授予自己和其他人个人的规范性地位.在这种相互性解释中,授予规范性的来源其实是自己,因为这种规范性本身必须是理性的、无矛盾的,达成它所需的承认因此必须是理性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