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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伤情鉴定中必须具备因果关系之思维

摘要

法医学鉴定的任务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诉讼提供证据,为司法实践服务。因此法医工作者有必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指导服务侦查取证,避免某些冤假错案,并节约办案成本。在鉴定实践中,部分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就伤论伤,不问损伤机制,不考虑外伤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得出伤情或残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果关系是贯穿鉴定和办案过程始终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损伤鉴定是错案、冤案产生的根源之一。没有经过法医学系统训练或者直接从临床转岗而来的法医临床鉴定人,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训练。对致伤方式不明的,应当拒绝鉴定,或者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鉴定材料。如的确难以查清,且鉴定也无法明了的,建议拒绝鉴定,或在分析意见或鉴定意见内注明,“如委托方能证实……,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轻、轻微)伤”。同时鉴定时注意鉴别伤病关系的识别,考虑到损伤参与度的问题。鉴定机构应当进加强机制建设及质量控制,避免此类“无因果关系”鉴定案例的的发生。如受案前与委托方加强交流,就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商议、确认等,可以有效避免这样的看似结论正确,却对执法办案未有任何帮助,反而易引发上访等不良后果,增加办案成本,不利于法制建设的事故的发生。办案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或参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的规定,及时(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使得法医能第一时间检验并固定伤情,对于后期的鉴定,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因果关系鉴定,是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根本,无论是损伤程度还是伤残等级,其伤情、残情与原发损伤的因果关系必须明确,否则,很难得出正确有用的鉴定结论。其作为鉴定思维理念,必须贯穿于整个鉴定中,根据鉴定委托事项来决定是否体现于鉴定文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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