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肇作綦”

摘要

攸簋铭文中的“肇作()”,末字一般释为“綨(綦)”.本文认为此字左旁为簋之象形初文,即“皀”字,右旁的“其”表声,字可隶定为“()”,为()(簋)之异体字.旁鼎与攸簋情况不同,旁鼎的“諆”可能是漏刻後补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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