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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民雇主责任保险实行代位赔偿制度的探讨

摘要

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在多年的理赔实践中,针对海洋渔船发生的重特大保险事故,直接代位雇主向赔偿请求权人支付赔偿金,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免除互保协会与雇主之间的赔偿责任,这种做法称之为代位赔偿.由于缺少法律的规定,且与雇主责任保险理念不一致,[1]实务中对此意见不一.本文从界定代位赔偿的概念、特征入于,分析了它与代为赔偿、债务转移的异同.分析《保险法》中责任保险条款,认为实行代位赔偿并不违法,实务中只要注意把握好代位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比例、支付赔偿金对象和最终责任落实关键环节,实行代位赔偿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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