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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章程建设研究(摘要)

摘要

大学章程是国家法治和高等教育法治的具体表现与本质内涵,大学章程的制定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把握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与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及一般高职高专院校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兼顾大学章程的共性特征,是制定好高校章程的重要切入点,唯有切实把握大学章程的共性和个性特征,才能建立起具有时代特征与自我个性特点的大学章程.细言之,大学章程设定的法治化要求就在于其乃是遵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因而在该意义上大学章程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规细化到各高校具体的管理中去。因此,形式有效是大学章程设立和管理的制度性要求。形式有效的制度性要求又更多地反映了大学章程设立与管理的共性要求。它是一切高校章程都应当满足的标准,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也不例外。在现代性的语境中对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章程建设进行思考,主要应从多元统一的价值诉求、形式有效的制度设计以及注重实效的实施机制三个方面加以实现,大学章程是高等教育的制度载体,是现代性高等教育办学理念加以实现的制度性保证,然而满足现代性要求的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的章程建设对于包括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内的中国大学来说,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国家、社会以及高校合力并举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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