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十届环境与发展论坛 >环境侵权与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观念与方式

环境侵权与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观念与方式

摘要

《环保法》所规定的环境损害案件,其立法原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污染环境引发的各类案件;二是因破坏生态引发的各类案件,指出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但是较为苛刻的条件限制,不仅限制了社会救济的健康发展,限制了一些团体、组织的环保热情,还限制了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人的维权渠道。自力救济现状:随着环境的恶化,环境问题的凸显,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群体性事件成为自力救济中比较常见的方式。自力救济导致越来越多的民众在环境纠纷中,把“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宝,这一行为带来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环境侵害自力救济通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于环境侵权与受害者权益保护等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