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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环境法制保障与司法救济

摘要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极为复杂,又时候甚至是政府行为引起的,有时对它的救济不仅仅是司法救济,还应该包括行政救济.建立行政救济制度、基金,有利于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环境侵权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等诸多问题,那么放在因环境侵权而导致的健康权受损的案件中就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是以“风险负担说”来界定“举证责任”;又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为基础,结合“利益考量说“,对审判实践中较常见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和若干特殊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做出了规定。但未对所有纠纷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统一的、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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