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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的角度看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摘要

具体到审委会制度来说,一方面,不能简单地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审委会制度这样一个通例的存在,就简单地否定中国审委会制度在现实中的存在合理性。在苏力教授看来,以“通例”来论证问题的方法是一种知识之终结的知识论,即把中外前人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时空中所创造的制度看成知识的终结,真理的化身,因此实际上否认了人类实践创造和提供新的制度知识之必要性和可能。固然,这种观点在某些方面可能有助于慎重从事,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失去自信,失去对自己长期的切身经验的关注。应避免以制度通例或理想化的逻辑作为判断标准所必然隐含且容易带来的强加于人。另一方面,审委会制度固然有缺陷,但仅因一个制度存在弊端,就要予以废除,恐怕世界上过去、现在乃至将来可能建立的任何制度都是没有理由存在的。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委会制度有必要在实证研究中关注它,看看它所依存的社会条件及在现实环境中的功效。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法官的角度客观全面地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审委会制度的利弊与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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