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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自认问题研究

摘要

自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所谓自认,是指在实行辨认主义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本文通过对案例的综合分析,指出自认免除对方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实质上有三种,辩论主义原则、经验法则、证明妨害。外国及地区有关自认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鉴来完善我国的自认制度。笔者认为,诉讼中一方对对方的事实主张回答“不知道”或“不记得”之类的陈述时,应否将其回答认定为默示自认,应区分对方主张的是普通事实还是特殊事实,是自己实施或经历的事实还是他人实施的事实,是具体事实还是综合的、或判断的、或结论性的事实。总之,按通常情理判断,该事实是不是一方应当知道或应当记忆的,如果是,则构成默示自认,如果不是,则应属有争执,不得视同自认,不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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