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新财产权”保护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新财产权”保护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摘要

财产权的公法保护一般应涉及三层含义:免受公权力侵犯、公平分配和有效增量.财产权的公法保护不能只靠限制政府权力,相反,如何充分利用政府权力、恰当处理政府的“为”与“不为”是保护财产权的最好手段.“新财产权”也应受到上述三层含义的保护,“新财产权”的保护应落实于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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