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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的自治与他律——中国基会会规制模式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

“公”与“私”的双重性格使得基金会制度成为私法与公法相互交织的场域。如何达致私法自治与公共干预的合理均衡,是各国基金会制度均面临的法政策难题。我国现行基金会规制模式是公法主导型的立法体例,公共干预的刚性有余,私法自治的柔性不足.然而,过度规范未必能形成有效的他律,当事人自我设定规范的权利一旦被严格限制,慈善基金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遏制。因此,未来中国基金会规制模式的理想选择是从解决法域归属的难题入手,最终建立起私法主导型的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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